为丰富馆藏藏品,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藏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藏品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藏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汤原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在本馆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自身定位及发展需要,主动采取多种途径取得藏品。
二、藏品征集程序
第四条 征集调查。汤原县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组通过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第五条 专家鉴定。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估价建议。文物征集工作组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
第七条 价格谈判或协商。文物征集工作组、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第八条 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相关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第九条 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文物征集工作组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文物征集工作组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第十条 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十一条 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三、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在征集过程中,如遇确有必要征集且价格合理的藏品,因时间紧急无法履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征集小组负责人须向本馆的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汇报,经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直接委托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藏品进行鉴定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建议进行征集。
第十三条 对于款项支付和藏品入藏等工作按正常情况履行报批和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实物与原来提供的资料不符,应立即暂停征集工作,报告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五条 征集过程中遇到其他未预料到的情况,均应根据重要程度及时向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四、征集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征集到的藏品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已经通过汤原县博物馆学术委员审议,并于馆务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汤原县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