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加强本馆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馆里实际,设立汤原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汤原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我馆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代表博物馆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委员5-10人,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正派的文博专业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科推荐、主任提名地基础上,经全体职工会议讨论投票通过后,由馆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顾问若干人(顾问人数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员名额中)。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馆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研究博物馆的学科建设发展战略、科研发展规划、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博物馆重大科研计划可行性论证、建设与评估事宜。
(三)宏观指导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
(五)审议、评估或仲裁博物馆委托的其他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条 博物馆学术事项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博物馆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馆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地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涉及博物馆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馆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馆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馆内外有关专家列席馆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博物馆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会议议事规程,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馆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